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乱收费与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地区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专升本”等收费没有及时取消,有的取消后没有在教育机构收费许可证上及时注销;有些地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变更项目的没有及时变更,应当取消的收费没有及时取消;有的地区违反国家规定,把不应纳入的项目纳入到“一费制”收费范围,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个别地区批准同意学校向学生预收几年的学费等。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城市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要纳入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中。要稳定“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一费制”收费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个别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向学生收取电影费标准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二、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三、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范围、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预收学费标准的,要予以纠正。
五、严格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核。凡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准颁发收费许可证;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渎职和失职行为,要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各地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将依法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5月2日前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