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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5-13 08:49   审核人: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管理,控制现金主付风险,增加支出透明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级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管理通知如下:
一、在公务支出领域积极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列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再采用现金支付。确需要现金支付的,应严格遵循现金结算和使用范围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的审核和监督。
二、各类对家庭和个人的工资、奖金、补助和奖(助)学金支出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统(代)发账户或者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超过限额部分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支付。
三、单笔或当日累计提取现金及通过个人卡借支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应在资金支付前到省财政厅办理大额提现审批手续。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代理银行方可办理支付。
四、办理大额提现审批手续的单位,需在两个月内将实际用款情况及报销凭证报省财政厅核销,未使用完的现金应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部分退票流程退回零余额账户。
五、建立现金收支月报制度。各预算单位每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单位现金及转账至个人卡资金的使用及结余情况,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填好的上一月份《预算单位现金收支月报表》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的报表,于每月10日前将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到省财政厅。电子文档通过国库信息网“文件传输”上传。

湖北省财政厅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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