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会发[2016]12号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厅、办、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和《关于报送2016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财办会〔2016〕2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各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和完成时间。
二、加强自查,认真自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的12项评价指标和填表说明,认真自评打分。自评打分时要严格执行评价操作细则,做到真实、准确。通过自评打分,逐项检查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查找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推动各单位在2016年底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要求,如期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三、加强总结,及时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在认真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材料:
(一)在2016年9月20日前,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要汇总、报送本级及所属单位、所辖县(市、区)2016年上半年内部控制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二)在2016年11底前,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要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
(三)各市州财政局应对本级各单位的评分表和评价报告进行分析总结,在11月底前报送各地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内部控制典型案例1—2个。
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在1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将请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提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借鉴。
四、加强检查,务求实效。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督促其加快进度;对各地、各部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联系人: 省财政厅会计处华登友、申金玲
电子信箱:hdy1918@163.com、ykt79sjl@hotmail.com
联系电话:027-67818639、67818637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8日